DG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盈科案例 盈科昆明知识产权维权案例分享: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案

编辑:小编 日期:2025-06-11 20:52 / 人气:

  2025年1月,经昆明市知识产权局批准,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昆明”)正式成为“云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指定单位,并委派盈科昆明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团队牵头负责后续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相关工作。随后,工作站开展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宣传普法工作。

  维权援助工作站依托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共同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我们整理了盈科昆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办理的部分案件,DG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以合集的形式,陆续发布和分享。

  个旧市某小米辣厂(下称“A公司”)与金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B公司”)、昆明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及侵害商标权纠纷。

  A公司自2007年起,专注生产销售“纪香蒜油小米辣”,其产品瓶身标贴装潢独具特色,DG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以红色为主色调,搭配黄色云状图案、祥云、莲花、葫芦等元素,多年来稳定使用并积累了一定知名度。

  B公司和C公司生产销售的“傣媳妇蒜油小米辣”,瓶身标贴装潢与A公司的极为相似,从整体色调到构成元素、构图,仅部分线条颜色和商标字样有别,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购。A公司认为这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B公司与C公司生产的“蒜油小米辣”产品装潢是否仿冒A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

  深入挖掘并梳理A公司产品装潢的使用历史,追溯至2007年,证明主体经营的延续性。广泛收集《红河旅游宝典》、微信公众号文章、知乎帖文、搜狐文章等多渠道宣传推广资料,展示产品在市场上的良好口碑和广泛影响力,有力论证产品装潢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保护条件。

  细致对比双方产品装潢,从整体布局到细节元素,指出二者高度相似之处,结合消费者混淆的实际案例,明确B公司和C公司擅自使用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DG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针对B公司反诉的商标侵权问题,指出其未规范使用商标,且A公司产品装潢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形成在先权利,不构成侵权。

  全面整理A公司因对方侵权导致的销量下降数据,同时关注B公司和C公司产品的产量、销量、获利等信息,为确定合理赔偿金额提供充分依据。

  法院认为,A公司产品装潢最早可追溯至2007年,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B公司和C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装潢与之高度近似,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虽然B公司拥有相关注册商标,但在产品使用中未规范使用,且A公司产品装潢在先形成在先权利,故驳回其商标侵权反诉请求。

  综合考虑纪香蒜油小米辣产品及装潢的影响力、对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规模、恶意程度,以及双方产品销售情况和装潢对获利的贡献度等因素,判决B公司和C公司停止侵权,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3万元 。

  本案清晰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提醒企业在产品包装、装潢设计上要注重原创性,避免模仿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也要规范使用商标,不能借此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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